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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侦探公司 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的民事(离婚)审判实践的49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发布了“关于婚姻案件处理分析的民事(离婚)审判实践的49个问答”。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程序性问题20个问题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7个问题

三、夫妻共有财产问题15问题

四、儿童抚养问题-7期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院:婚姻案件的处理和民事(离婚)审判实践分析的问答

一、程序性问题(20个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和债务达成协议。第三方可以确认有效的民事调解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吗?

回答:离婚纠纷的当事方只能是婚姻缔结的两个当事方,案件外的第三方未列为诉讼人。在正常情况下,第三方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拒绝。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确实存在错误,需要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精神,遵循审判监督程序。

2、债务人(执行死刑的人)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分割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添加被处决人的原配偶来执行被处死人的财产吗?

答案:根据相关法律的精神,当事方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处理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而对其他债权人无约束力。如果要求是在结婚前或离婚后提出的,则不能将被执行人的原始配偶添加为被执行人,并且可以执行财产。

3、在离婚诉讼中,当双方对财产的价值存在争议时,是否有必要委托中介人对其进行评估?

回答:如果双方对财产的价值有争议,他们可以通过谈判,招标,估价,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和处置该财产。照顾儿童和妇女权利的原则处置财产时,应当实行照顾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 ,无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4、离婚程序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可以将其他家庭成员添加为共同诉讼人吗?

答案:对于家庭共同房屋的分割,在另一起案件中,可以通知当事各方提起诉讼,或者应该中止离婚程序。离婚诉讼中不应添加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同房屋的分割。离婚诉讼中止后,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双方将不再提起诉讼以确认和分割房屋。如何处理离婚案?

答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向当事方解释不起诉确定房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后果,并就家庭共享房屋部分的划分征求他们的意见涉及夫妻。如果双方同意不主张人民法院继续分割房屋,则该案将继续进行;如果当事方坚持分庭诉讼,则法院可以限制将诉讼提交法院的期限。如果时间到了,将通知当事各方处理另一起案件和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重婚。可以同时审理这两种情况吗?

答案:两者的诉讼程序不同。应首先中止民事诉讼,并应在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恢复民事诉讼。

7、对于宣布为婚姻无效的情况应适用哪些程序?

回答:婚姻的无效声明是非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特殊的诉讼程序进行裁决。将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

8、离婚损害赔偿要求权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吗?

答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上两项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对象必须是非过失一方重婚罪取证案例,双方都必须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

9、宣布一方失踪或死亡以及缺席离婚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案:宣布一方消失或死亡以及缺席离婚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恢复婚姻关系。跟随常见问题帝国传播法治的积极力量!

10、婚姻在恋爱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是分别起诉对方损害赔偿。法院应该支持吗?

回答: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该请求。

1 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议的证明期限过去之前或在法庭开庭之前没有提议分割财产。应该一起处理还是单独处理?

回答:以上情况是另外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可能不会接受联合审判,也不会将其诉求通知当事人。但是,如果异方同意对请求作出回应,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则可以允许,法院应重新指定出示证据的期限,或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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